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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YouTube 網站上載、分享及收看影片是網友日常生活娛樂的來源,但也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我們常常發現一些熱門的電視或電影才在 YouTube 出現不久就被移除了,因為 YouTube 收到著作權人所發的檢舉通知後,會立即取下該被檢舉侵權的影片。這種作法能免除網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嗎?YouTube 說要等到收到檢舉通知之後才知道特定的侵權行為,然而在收到檢舉通知之前,到底 YouTube 是知之?還是真不知呢?
美國紐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作成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認定 YouTube(亦包含其母公司 Google)對其影片分享平臺上侵害 Viacom 著作權的影片,符合美國 1998 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1998, DMCA) 所規定「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 的程序,且在收到檢舉通知前對於個別侵權事件並不知情,因此得以進入「責任避風港」。而我國 2009 年 5 月修正的著作權法增訂第 6 章之 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也對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業者提供類似的免責規定。因此,該判決就責任避風港適用前提的解釋,對於 ISP 業者的商業經營模式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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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與 Viacom 間的侵權糾紛
YouTube 是一個影片分享網站,於 2005 年 2 月由美籍華裔年輕人陳士駿 (Steve Chen) 與其他二位朋友所共同創立。 2005 年 11 月 YouTube 收到紅衫資本的大筆資金挹注後正式開站且一路蓬勃發展。 YouTube 以「Broadcast Yourself」(播放你自己)為口號,吸引眾多網友在 YouTube 網站自由上載各種影片和大家分享。網站播放的影片可能是網友自拍的,或者是側錄電視節目片段,甚至是剪接他人的影片,一直存有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YouTube 主要是從網友每次欣賞影片的點擊次數,向刊登廣告的商家收取廣告費,這是很典型的網路經營模式。因為著眼於 YouTube 潛藏的無限商機,網路搜尋引擎巨擘 Google 於 2006 年 11 月以 16.5 億美元等值的 Google 股票收購 YouTube 的持股,成為近幾年來網路新創公司被高價收購的經典案例。
Viacom 則是美國媒體娛樂界的巨頭,旗下擁有 MTV 頻道、尼克奧迪恩兒童頻道 (Nickelodeon) 、派拉蒙 (Paramount) 、百視達 (Blockbuster) 等知名公司。 Viacom 於 2007 年向法院提訴控告 YouTube(亦包含其母公司 Google)對於其網站發生侵害 Viacom 著作權影片的行為完全知悉,卻沒有採取任何預防過濾的行動,乃請求 10 億美元的損害賠償。有趣的是,Viacom 在提起這個訴訟前不到一年的時間,還有意願收購 YouTube,擬將 Viacom 轉型為「網路影視傳播的全球領導者」,卻被 Google 捷足先登。
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下令 YouTube 交出瀏覽該網站影片者的相關紀錄,而引發 Google 的強烈抗議以及侵害用戶隱私的社會批評。該相關紀錄除可證明 YouTube 網站中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點閱率,高於一般民眾自製上傳的影像外,亦有助於查明 YouTube 人員是否已知悉該等侵權影片的存在。然而一旦取得瀏覽紀錄後,只要針對瀏覽紀錄進行交叉比對,卻有可能確認出個別使用者的身分,而有侵害隱私之虞。
法官調查後確認 YouTube 接獲 Viacom 的檢舉通知 (Notice) 後,立即將遭指控侵權的影片自 YouTube 網站上取下 (Take Down),符合 DMCA 中關於「通知/取下」的規定。有爭議的是,DMCA 規定 ISP 業者得主張「責任避風港」免責抗辯的另一個重要前提是:ISP 業者在受到著作權人的檢舉通知前,必須對侵權情事不具備「實際知情」(Actual Knowledge) 。雖有證據顯示 YouTube 知道其網站上有侵害著作權的影片存在,但並無明確證據顯示 YouTube 就個別特定的 Viacom 影片遭侵權情事已事先知悉,那麼這樣的知情狀態到底算不算「實際的知情」?
對此重要的法律問題,法院經仔細研析 DMCA 的立法紀錄後作出解釋認為:所謂「實際知情」指的是對於特定且得以辨認的個別侵權事件的知情,至於一般性籠統地 (general) 知道有侵權情事,並非實際知情。法院更進一步認為 YouTube 既然事先對於侵權事件並非實際知情,則亦無能力來控制預防侵權事件的發生。由於 YouTube 收到 Viacom 的檢舉通知後立即取下侵權影片,完全符合 DMCA 的規定,法院乃判決認定 YouTube 符合 DMCA「責任避風港」的免責抗辯。
國內著作權法的新規定
經參考國際間各國作法後,我國於 2009 年 5 月 13 日在著作權法增設第 6 章之 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即 ISP 業者)「責任避風港」(Safe Harbor),一方面使著作權人得以依法要求 ISP 業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另一方面 ISP 業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所涉侵害著作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一來,著作權人與 ISP 業者可共同合作,減少網路侵權行為,落實著作權保護,並減少爭訟,確保 ISP 業者經營的法律安定性。至於 ISP 業者若未能進入「責任避風港」,仍應依個案情形視其是否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而判斷,並非當然負有法律責任。
(…未完,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網路資訊雜誌 226 期 9 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