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com控告Google侵害著作權敗訴
Viacom於2007年對Google與YouTube提出十億美元的訴訟案,指控對方鼓勵使用者侵犯著作權。
針對此案,美國聯邦法官於本週三(6/23)時宣判,法官在判決書中同意Google的論點,即依照《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規定,只要服務供應商在獲知特定侵權行為之情事當下,及時移除使用者上傳的違法內容,即可免除法律責任。
Google副總裁暨總顧問Kent Walker聲稱,此項判決不僅意味著該公司的重大勝利,同時也意味著全世界數十億網路使用者將能夠安心地使用並與網友分享彼此的經驗。
Viacom發言人尚未對此發表評論。
根據《華爾街日報》All Things Digital網站的消息指出,Viacom誓言將再提出上訴。
Viacom仍將針對Google高層提出上訴,指控其為了確保網站人氣,蓄意放任在YouTube上流傳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內容。
聖克拉拉大學(Santa Clara Universty)法學教授Eric Goldman在電話訪問中指出,儘管Google這次勝訴,但Viacom仍然堅持上訴,雙方可能還會再持續纏訟數年。不過,這次判決仍然對由使用者上傳內容所引發的侵害著作權問題形成最新判例。
Goldman在其部落格上針對此一判決分析指出,DMCA的安全港條款保護Google和其他網路服務商,免於承擔其使用者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顯然法官同意這樣的主張。
對網路公司來說,日後在遭到侵犯著作權將可援引此項判例,來為自己辯護。
Google與Viacom的案子,相較於Google在2010年二月遭到義大利法院對其影片下架流程判決敗訴的情況,兩者形成鮮明的對比。米蘭法官判決Google違反當地隱私相關法規,未能及時移除YouTube網站上一段令人感覺不適之影片。
Google將那次的判決形容為「令人(對於網路表達自由)深感不安」並提出上訴。
儘管2010年二月在義大利的案子,是基於違反當地隱私相關法規而遭判決敗訴,這次在美國的案子則是因為涉及侵害著作權而遭起訴,但這兩起案件都意味著線上服務業者對於使用者所提供之內容應該心生警愓。
不過,現在看來,至少在美國,Google及其牽涉到由使用者產生內容之服務,在法律上會更加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