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 2010 年新春到來之際,智慧財產法院於 2008 年 7 月 1 日成立迄今已滿 1 年半,為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迅速且專業的審判。高科技公司間的專利攻防面對此一新戰場,不得不改變過去「以刑拖民」、「以鑑定案」、「以假亂真」的慣用手法,而採取更宏觀的商業競爭思維,將訴訟作為一種策略運用,並因應新戰場的遊戲規則。
商場如戰場,比的不是子彈而是銀彈,看哪一方能籌集大筆資金、能推出高獲利產品,能出高價併購競爭對手。對高科技產業而言,除了銀彈之外,專利也是很重要的武器,因為高科技產品需要靠技術研發,而保護技術最強的智慧財產權就是專利。專利權人得在一定年限內(發明專利為 20 年;新型專利為 10 年)受到專利法就特定技術給予獨占的保障,對侵權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禁止進行生產、銷售及其它使用專利技術的行為,即使他人並未模仿抄襲而係獨立創作。
臺灣已脫離過去靠仿冒抄襲以節省研發成本的技術後進國階段。翻開上市櫃公司年報,不難發現高科技公司相當重視智慧財產,除投入資金進行技術研發,推出開發成功的技術或產品外,亦積極在臺灣及主要生產與外銷國家申請並取得專利,以進行專利佈局。雖然公司享有數百上千個專利,但未必都帶得上戰場,有些只是空包彈,因為欠缺「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而可能被舉發撤銷。但如果掌握幾門巨砲,甚至是毀滅性武器,則可在技術戰場上佔有一席之地,一旦發現對手踩線,即得依法主張權利。
儘管如此,羽翼已豐或前景看好的高科技公司仍免不了誤踩「專利地雷」,因為一個產品可能牽涉到多種技術,而技術又不像一般的有體物具有清楚的輪廓。如被訴專利侵權,不管是因屬重大訊息而依法公布或是經媒體報導而披露,將降低投資人的信心導致股價下跌,可能影響公司的籌資活動(如辦理上市櫃、現金增資或向銀行貸款),甚至商業活動(如合作廠商擔心受到連累而轉單)。事實上,訴訟的威脅就是一種「心理戰」,在收到專利權人的警告信時,即使覺得沒有道理,仍會提心吊膽,害怕對方假戲真做,開了第一槍!過去在專利法還有刑事責任時(已於
2003 年修法刪除),「以刑逼民」是常見的攻擊手法,因為公司負責人害怕刑事責任,即使知道對方沒有明確的犯罪證據,但為避免夜長夢多,可能就提早屈服而同意民事和解。在過往專利攻防戰中,常見以下 3 種慣用手法。
以刑拖民:專利侵權訴訟上,被控侵權的被告往往先提出專利權有效性的抗辯(例如主張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而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民事法院則多會依法裁定停止所審理的侵權訴訟,等待該舉發案行政爭訟確定結果,如舉發案認定專利應撤銷而無效,則在侵權訴訟中駁回原告之訴,如認定舉發無理由而專利仍然有效,則繼續審理專利侵權訴訟。但專利舉發案可能因歷經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甚至發回更審而耗時甚久,致影響專利侵權訴訟之終結。
以鑑定案:由於專利涉及專業技術,法律出身的法官與律師常常不易了解。在法官審理被告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申請範圍 (Claim) 時,即使兩造各自提出對其有利的鑑定報告(可稱為「私鑑定」),法官多會要求當事人舉證並將此爭點函請司法院所核准的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可稱為「公鑑定」),且通常會引用該公鑑定結論,作為判決說理的主要依據。專利訴訟的決勝點常常就在於「關鍵報告」,然而,實際鑑定的專家卻隱藏在鑑定機構背後,不出庭接受當事人詰問,因而失去檢驗鑑定報告品質的機會。等於以機構鑑定取代法官判決本應負擔的說理義務,且因鑑定過程相當費時而導致訴訟延滯。
以假亂真:專利是所有智慧財產權中法力最強的權利,但是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可能面臨上述「以刑拖民」、「以鑑定案」的現象而曠日費時,等到取得一紙勝訴確定的終局判決書時,產品商機早已喪失,而系爭專利也已過期。在進行緩不濟急的訴訟之前,專利權人可能採取民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與假處分。所謂「假」其實一點都不假,而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賦予權利人在訴訟確定前,繳納擔保金而暫時地保全或實現其權利,「假到真時,假亦真」。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如:公司產品遭假處分或假扣押而不能依約出貨、資產(如銀行帳戶)遭假扣押致資金不能靈活運用,此將嚴重影響公司籌資以及商業活動。如被告口袋不深,可能在民事訴訟還其清白前,就已退出市場或倒閉解散。
上述戰略常被批評為專利攻防的「奧步」,有進行制度改革,建置智慧財產法院的必要。
新戰場—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是我國第一個專業法院,依 2008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智慧財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而成立運作,設於板橋火車站即高鐵、臺鐵、捷運共構大樓的第三至五樓。佔地雖小,卻是專利攻防的全新主戰場,具有以下特色:
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第一、二審)、刑事訴訟(第二審)及行政訴訟(第一審)的審判事務,可說是「三合一」的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目前編制有 9 名法官,設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皆須具備智慧財產的專業與資歷,才能經遴選或甄試。惟因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於全國僅設一處於板橋,對中南部的當事人而言應訴恐有不便,故如雙方合意以地區之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亦可。
所謂智慧財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及特定法律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等,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案件除包括第三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外,亦包括權利人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所生損害賠償的爭議事件。
技術審查官:智慧財產案件多涉及技術專業,未必為法官所熟稔,如過度倚賴委外鑑定,常導致延滯訴訟。在新制下,智慧財產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目前有 9 名,多自智慧財產局借調而來),依法官之命得執行下列職務:1. 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2. 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3. 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4. 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作/執業律師 陳佑寰)
(…未完,更多精采內容請參閱網路資訊雜誌 218,219 期新春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