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產業制訂隱私防護 7 項規約

廣告業業協會聯盟上週四制訂7項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受廣告,特別是行為式廣告侵害的規約。

廣告業業協會聯盟上週四制訂 7 項保護消費者隱私不受廣告,特別是行為式廣告侵害的規約。一旦廣為推行,該規約也能保護廣告業不受政府法規及消費者反制措施的抵制。

這項規約要求走向校園、透明化的資料蒐集與暴露作法、消費者主導的資料蒐集、合理的安全與有限度的資料留守,在政策變動時取得同意、加強兒童、健康、財務資料蒐集及廣告主權責。

美國廣告代理人協會 (America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 AAAA) 、全國廣告主協會、直效行銷協會及互動廣告局都讚揚此一規約是兼顧了消費者對個人資訊遭濫用的疑慮,以及廣告產業運用個人資訊提供關聯式廣告的必要性。

「雖然消費者對網路隱私抱怨不多,但調查顯示,他們對隱私很有疑慮。我們採取積極行動來解決疑慮,可強化消費者對美國經濟之所繫的廣告媒體的信任。」IAB 總裁及 CEO Randall Rothenberg 說。

有多重要呢?根據 IAB 公佈的一項研究《廣告支持的生態體系的經濟價值》發現,由廣告支持的網際網路約佔美國 GDP(3000 億美元)的 2.1%,並創造了 310 個美國工作機會。

IAB 也希望透過該訊息告訴政府,如果管制太多,就可能扼殺經濟成長。美國國會和聯邦交易委員會多年來都想針對行為廣告制訂規範。

行為廣告又被稱為「喜好式廣告」(interest-based advertising),主要是仰賴網友線上活動的資料與網友提供的興趣喜好進行的廣告行銷。

經常使用行為式廣告的 Google 於 3 月間發表 Ads Preference Manager,讓使用者可以選擇性登出行為式廣告,或說明喜好的類別。此類工具可望會隨著網路行銷人員遵循行為式廣告規範而更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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